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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3794号“御膳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37号
申请人:永康市盛肆餐厅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3794号“御膳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58999号“老房子呱呱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34032号“辣些鱼蛙的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01495号“蛙得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御膳蛙及图”使用在餐馆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 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御膳蛙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