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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8780号“JOY YEA Housew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3:41关于第67478780号“JOY YEA Housew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42号
申请人:宁波家源家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8780号“JOY YEA House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4027558号“JOYYEN”商标、23492386号“JOYLEA”商标、18660792号“JOY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JOY YEA”与引证商标一外文“JOYYEN”、引证商标二外文“JOYLEA”、引证商标三外文“JOYYE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