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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93329号“宏冠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8: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82号
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宏冠酵曲厂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赖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0893329号“宏冠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宏冠”与申请人注册的第53223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宏冠酵曲厂对其品牌包装申请了外观专利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权。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抢注行为,具有造成市场混淆的恶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所销售的产品包装、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证书等相关使用证明;
2、被申请人持股公司产品包装、企查查显示的被申请人在其公司的持股比例;
3、被申请人持股公司侵权后被当地工商局认定侵权后的处罚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未侵犯申请人商标的在先权利。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21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其登记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对其主张的图形享有外观设计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外观设计权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宏冠及图 商标 玉溪市江川区宏冠酵曲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