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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1334号“大拇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46号
申请人:金华大拇指火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1334号“大拇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5972号“大拇指及图”商标、第5971051号“大拇哥”商标、第63224353号“大拇指 刘家老卤”商标、第67446751号“大拇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大拇哥”做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已在其他类别取得了注册,申请人应当拥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文字“大拇哥”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大拇指及图”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咸鸭蛋;皮蛋(松花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咸鸭蛋;皮蛋(松花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大拇哥及图 商标 金华大拇指火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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