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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1261号“橙 橙天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85号
申请人:北京橙天三六零剧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1261号“橙 橙天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0566号“木登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97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67250号“橙健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933445号“橙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119667号“B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987551号“橙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769180号“灯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96840号“橙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182869号“橙 摄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590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984768号“木登文化 MUD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726632号“橙号 LIFE 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757604号“天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089060号“橙天欢乐影城 OSGH CINE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357960号“橙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5110654号“橙天国际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7150544号“橙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0466359号“橙天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7132464号“橙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权利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属集团介绍、网络搜索情况、部分新闻报道、部分宣传情况及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权利人签署的《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分别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在先权利均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九或包含相同文字“橙”、或包含相同文字“橙天”,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即使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此外,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的撤三结论对本案并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橙 橙天剧场 商标 北京橙天三六零剧场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