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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7313号“DESIGN MAS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4:34关于第65817313号“DESIGN MAS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09号
申请人:史密瑟斯-奥赛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7313号“DESIGN 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经过艺术化设计的英文“DESIGN MASTER”和DM图形构成,并且DESIGN、DM图形和MASTER排列成三行被置于同一个长方形边框内,申请商标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且“DESIGN MASTER”并非只对应驳回通知书所载的“设计大师”一种含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部分商标注册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DESIGN MASTER”一般译为“设计大师”,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有色涂料(油漆)、装饰用喷涂式涂料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DESIGN MASTER及图 商标 史密瑟斯-奥赛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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