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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3243号“宫美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25号
申请人:泉州市鼎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3243号“宫美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7072号“宫美颜 GOME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在先商标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宫美颜 商标 泉州市鼎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