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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08153号“安小乙ANXIAO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18: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90号
申请人:宝丽木业海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松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8153号“安小乙ANXIA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9269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安小乙ANXIAO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