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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0885号“盛世盈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25: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23号
申请人:盛世盈创氢能科技(陕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兰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0885号“盛世盈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8213号“盛世科创”商标、第18372244号“盛世优创”商标、第33043495号“盛煌盈创”商标、第46317185号“盛世钦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图片、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机械制造的研究;校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技术研究;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盛世盈创 商标 盛世盈创氢能科技(陕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