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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3270号“一鹿寄DEER 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27:45关于第66953270号“一鹿寄DEER LOGIS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16号
申请人:广州捷晟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3270号“一鹿寄DEER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87067号“视界同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41345号“DEERB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一鹿寄”、英文“DEER LOGISTICS”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英文“DEERBUS”在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物流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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