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90493号“美利诚ML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87号
申请人:三河市美利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0493号“美利诚M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62193号“美俐诚”商标、第51367146号“美利城”商标、第67469178号“MAILICHENG及图”商标、第56998668号“MLC及图”商标、第15343538号“美联楚MLC”商标、第54033106号“MLCC”商标、第3455273号“MMLC”商标、第20783037号“易容网MLCC1.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美利诚MLC及图 商标 三河市美利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080354号“晨思慕雅 MORNING SMO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