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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0170号“粉蓝之爱LOVE OF PINK AND BL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3:47关于第68080170号“粉蓝之爱LOVE OF PINK AND
BL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54号
申请人:金方卓越(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170号“粉蓝之爱LOVE OF PINK AND B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8491号“粉蓝之家”商标、第14062696号“怕克拉克及图”商标、第17048065号图形商标、第57669753号“忆源爱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粉蓝之爱”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粉蓝之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卸妆纸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制剂;医用敷料;杀精子剂;避孕制剂;阴道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皮肤病用抗菌剂;医用洗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制剂;医用敷料;杀精子剂;避孕制剂;阴道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皮肤病用抗菌剂;医用洗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