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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4211号“万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64号
申请人:山西润晋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4211号“万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4044号“A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80092号“万古生命礼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文字“万古”,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葬服务;尸体防腐服务;火化服务;殡仪;举行葬礼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个人背景调查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下葬服务;尸体防腐服务;火化服务;殡仪;举行葬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万古 商标 山西润晋殡仪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