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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4604号“禾园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50号
申请人:光山县禾园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4604号“禾园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1268号“禾田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三程序中决定在谷类制品、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茶、蜂蜜、咖啡、茶饮料、调味品、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米等前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禾园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