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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2211号“HANDO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GUANGXI HENGDA (GROUP)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38:29关于第66572211号“HANDO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GUANGXI HENGDA (GROUP)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95号
申请人: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2211号“HANDO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GUANGXI HENGDA (GROUP)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0782号“恒大”商标、第18663411号“恒大”商标、第21778367号“恒大”商标、第17379500号“汉铎投资HANDUO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23958237号“首逛百货HANDGO SHOPPING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ANDO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GUANGXI HENGDA (GROUP) CO.,LTD.”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恒大”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不动产投资咨询、公寓管理、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ANDO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GUANGXI HENGDA (GROUP) CO. LTD. 商标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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