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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76286号“寿易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0: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79号
申请人:重庆正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启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6286号“寿易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874号商标、第12277838号商标、第12277839号商标、第63112156号商标、第63590241号商标、第64117196号商标、第64898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寿易贷”构成,其中“易贷”使用在相关服务行业上,显著性较弱,故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寿”,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寿易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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