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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5959号“陆爷爷 LUYE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30号
申请人:陆丰市营梓寨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5959号“陆爷爷 LUYE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8709号“大陆爷爷”商标、第9311543号图形商标、第13854094号“绿之笺 lvzhij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泡饭用海苔;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皮花生;姜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陆爷爷”与引证商标一“大陆爷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茶泡饭用海苔;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泡饭用海苔;加工过的坚果”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茶泡饭用海苔;加工过的坚果”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泡饭用海苔;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陆爷爷 LUYEY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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