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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2732号“热辣绝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26号
申请人:上海扎吉旺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新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2732号“热辣绝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热辣绝绝”使用于饮食营养指导等全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热辣绝绝 商标 上海扎吉旺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