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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6625号“耐铼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5: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74号
申请人:维美德流体控制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6625号“耐铼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经我局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5204号“耐铼斯”商标、第1662175号“耐莱斯”商标、第13099685号“耐莱斯”商标、第13099687号“耐莱斯”商标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周 铁兵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