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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3575号“BESOO 北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4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10号
申请人:永康市卡浦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3575号“BESOO 北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核心品牌,在相同的第21类别上的“北索”商标已被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9922号“BESONO”商标、第57422469号“BE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BESOO”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BESONO”、“BESO”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温瓶;饮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BESOO 北索 商标 永康市卡浦工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