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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8087号“和昕鲜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67号
申请人:沈阳市昊明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8087号“和昕鲜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84351号商标、第15983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鸡蛋、卤制鸡蛋”商品上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人在先已经获得类似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该标识中含“鸡”,用作商标使用在“鸡蛋;卤制鸡蛋”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蛋;卤制鸡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和昕鲜鸡及图 商标 沈阳市昊明禽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