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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9085号“SAI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39号
申请人:江阴赛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9085号“SAI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58253号“SAISON HOTEL”商标、第13080534号“帅翔 SISON”商标、第17137117号“SASON及图”商标、第31732040号“赛索 Saiso”商标、第41932438号“Saiso”商标、第10929505号“三杉 SANSON及图”商标、第18391314号“SANSON”商标、第66917609号“SAMSON”商标、第8789271号“SaiB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明确之后再审理本案。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相关信息、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IS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SAISON HOTEL”、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字母组合“SISON”、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字母组合“SASON”、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字母组合“Saiso”、引证商标五“Saiso”、引证商标六独立认读字母组合“SANSON”、引证商标七“SAMSON”、引证商标九“SaiBon”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AISO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