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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8035号“BLU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26号
申请人:王建颖 委托代理人:囧标(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8035号“BLU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7735号“BLU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21791号“BLU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商标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避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子宫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BL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