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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45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6:13关于第681645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01号
申请人:宁波巨铭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4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6137号、第22334570号、第20060778号、第9711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