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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2685号“完美 一生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20号
申请人:东莞市一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翼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2685号“完美 一生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3731号“完美”商标、第23923044号“完美 PERFECT”商标、第52596351号“一生口腔”商标、第40425538号“一生口腔”商标、第64799399号“一生口腔医院”商标、第19845308号“好壹生”商标、第38301185号“好一生”商标、第18280246号“完美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八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完美 一生口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