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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6651号“善小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0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22号
申请人:善小堂工程咨询(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厚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6651号“善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新颖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7215号“小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2073号“善小书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善小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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