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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98279号“特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04: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75号
申请人:周海宗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8279号“特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18289号商标、第16346322号商标、第24039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片、发票、网页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特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