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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7434号“马达加油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29号
申请人:星程浩海(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7434号“马达加油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63309号图形商标、第12527013号图形商标、第36815123号“马上听MSLISTEN及图”商标、第34575557号图形商标、第10026633号图形商标、第27763768A号图形商标、第2132124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以“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油井测试;软件设计和开发;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网页和网站设计;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马达加油家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