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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6731号“五季精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74号
申请人:建宏中天(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6731号“五季精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12002号“五季酱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242314号“五季彩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240592号“@5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49034号“五季坊 TEA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258219号“五季臻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76119号“五季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五季精华”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识别部分“5季”、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五季坊”、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五季臻选”及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五季养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五季精华 商标 建宏中天(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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