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75968号“御膳一品 YU SHAN YI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5:04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47号
申请人:袁利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5968号“御膳一品 YU SHAN Y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1551A号“一品御膳坊”商标、第8419366号“御膳良品及图 ”商标、第13799235号“御膳御品”商标、第32847297号“御膳臻品”商标、第35505246号“御膳珍品”商标、第64490452号“御膳汤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已经有类似商标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燕麦食品;糖果(甜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燕麦食品”、“蜂蜜”、“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及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油茶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御膳一品 YU SHAN YI PIN及图 商标 袁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