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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5729号“闪光的一平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5: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7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5729号“闪光的一平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京东旗下公司,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99489号“闪光的一平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闪光的一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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