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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5624号“铜山里TONG SHAN 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7:02关于第66465624号“铜山里TONG SHAN 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90号
申请人:武汉吉利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5624号“铜山里TONG SHAN 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铜山里”是申请人股东沈志忠、陈林(二人为夫妻,沈志忠为中国台湾籍)位于中国台湾的老家的名称。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林在第29、30、31、32、35、43类商品和服务上的“铜山里TONGSHANLI”商标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铜山里TONGSHANLI”与“铜山”、“铜山区”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其指定的第21类“咖啡器具”产品与铜山区没有地理方面的关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铜山里TONG SHAN LI”整体与地名“铜山区”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铜山里TONG SHAN LI 商标 武汉吉利娅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