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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9801号“院中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45号
申请人:四川速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9801号“院中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236号“中绿及图”商标、第6223072号“中绿及图”商标、第6395504号“中绿CG及图”商标、第6395507号“中绿CG”商标、第7513907号“中绿及图”商标、第11966789号“中绿御膳良品及图”商标、第13995445号“中绿粗粮王”商标、第13995462号“中绿 粗粮王”商标、第13995478号“中绿粗粮王”商标、第5260105号“中绿粗粮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院中绿”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所含文字“中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活的);新鲜蔬菜;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院中绿 商标 四川速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