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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5597号“INTELLECTIVE 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1:05关于第67425597号“INTELLECTIVE 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35号
申请人:智享生物(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5597号“INTELLECTIVE 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为一一对应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外观设计形式独特、外文含义独创且生僻,译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内的“智享生物”,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显著性增强,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经营状况、版权登记证书、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INTELLECTIVE BIO”构成,其中“INTELLECTIVE”可译为“智力的”等,“BIO”可译为“生物”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