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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3027号“隐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16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3027号“隐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特有的艺术美感和独特的品牌寓意,系申请人“隐溪”品牌内涵的外化表达,依据我国公众甚至未成年的普遍认知,申请商标中的“溪”字均不会产生误导结果,更没有达到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程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隐溪茶馆TeaHouse”品牌对应的核心商标,已被投入实际使用,并未造成任何形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汉典对“溪”字的详细释义及演变介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溪”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隐溪 商标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