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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8790号“福源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19号
申请人:贵州君和壹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8790号“福源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0514号“福源台”商标、第4141976号“大福源”商标、第52022643号“福源台”商标、第15485452号“福常在 福”商标、第33020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福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文字“福源”、“大福源”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福源馆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