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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1926号“立天医疗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69号
申请人:天津立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1926号“立天医疗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7888号“立天频道CHANNELSKY”商标、第22257699号“立天金服LITIAN JINFU”商标、第18482810号“立天能源超市”商标、第58313590号“天立”商标、第63735685A号“天立”商标、第63735685号“天立”商标、第56088455号“电亿科技DIANYIKEJI及图”商标、第32786269号“航晖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可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立天”,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宽展期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立天医疗科技及图 商标 天津立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