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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4633号“艺龙旅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8: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90号
申请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4633号“艺龙旅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74358号“CONQUEST TEC.及图”商标、第3485355号“艺龙YILONG”商标、第52003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审计报告 、广告合同、广告实样、所获荣誉、检索报告、中国旅游类互联网服务综合水平排行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32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认读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轮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艺龙旅行及图 商标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