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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13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9:15
佰电通 D、第15223384号“赞的手机连锁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佰电通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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