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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0249号“华翊物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58号
申请人:华翊物联(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0249号“华翊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47839号“华翊量子 HY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376934号“华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网址截图、企业宣传页、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翊物联”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华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华翊物联 商标 华翊物联(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