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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71352号“PENTALA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1:49关于第66171352号“PENTALA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09号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1352号“PENTAL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70523号“TERRYL及图”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