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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17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2:08
昶正科技 ZKJ及图、第25254551号“携程旅行 CTRIP及图”商标、第65125417号“海豚理财及图”商标、第67074116号“海豚鲜生 DOLPHIN(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昶正科技 ZKJ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