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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0401号“齐业成 Qiyecen.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2:31关于第66790401号“齐业成 Qiyecen.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33号
申请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恬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0401号“齐业成 Qiyece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4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2.第7852994号“QI FEI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8438号“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