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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6697号“HELEG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85号
申请人:杭州华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6697号“HELEG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6167号“H.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01238号“SH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本类别已经注册有相同商标,申请商标属于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誉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入用人造骨;牙用植入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造乳房;假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性注册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ELEGRAFT 商标 杭州华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