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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25197号“协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21号
申请人:金华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5197号“协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5908号“协力 SHELLY”商标、第3458602号“协力及图”商标、第58115438号“协力科技伴及图”商标、第59036835号“协力”商标、国际注册第1642565号“TEAMWORK及图”商标、第3458603号“新协力及图”商标、第9393592号“TEAM WORK”商标近、第9640841号“TEAMWOR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五状态未稳定。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协力”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人用防护面罩;计算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车辆计程仪;望远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协力 商标 金华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