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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22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9:31
中广深及图、第37964152号“贝壳花桥及图”商标、第37107002号图形商标、第42862647号“花桥学堂 只为店东而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显著性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推广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广深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