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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7442号“X'FMR AND COI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9号
申请人:珠海常辉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7442号“X'FMR AND COI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固有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其商标使用的行业。同时,经过积极的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欧盟商标证书;信头纸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X’FMR AND COILS及图”,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