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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2673号“PEIS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2: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02号
申请人:合肥佩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2673号“PEIS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3597号“PEI AI”商标、第63548636号“PERISAI”商标、第40873263号“菲牌 PEIPAI及图”商标、第41037160号“裴诗 PEI SI”商标、第22100050号“厚巧及图”商标、第38776484号“WINDOMER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组成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垃圾桶;小玻璃瓶(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垃圾桶;玻璃瓶(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PEISAI及图 商标 合肥佩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