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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0363号“凤临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81号
申请人:山西东方物华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0363号“凤临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42203号“凤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除红糖、白糖、冰糖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商标在红糖、白糖、冰糖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红糖、白糖、冰糖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凤临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