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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3487号“山珍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59号
申请人:荆门山珍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3487号“山珍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山珍甲”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01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山珍甲及图 商标 荆门山珍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